专业解读 | 最高法解释:当事人对鉴定意见不认可并申请重新鉴定,法院是否准许?
在法院审理案件时,涉及产品专门性问题需要查明事实的,通常法院会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鉴定。在审理过程中,经常会有当事方以鉴定程序等问题为由不认可鉴定报告并申请重新鉴定。但重新鉴定并不是随随便便的事情,不是想重新鉴定就能重新鉴定的,也不是有异议就能重新鉴定的,也不是法官说要重新鉴定就能重新鉴定的,法院也不能以当事人重新申请为由而重新委托鉴定,那么鉴定意见有瑕疵是否可以重新鉴定了呢?到底什么情况下才能够重新鉴定?重新鉴定谁说了算?答案是:法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法释[2019]19号)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所以,当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后,是否进行重新鉴定,需要审查鉴定报告是否存在以上四种情形。作为鉴定机构,应当保证:1、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应具备相应的资格;2、鉴定程序应合法,鉴定人无违法乱纪行为;3、鉴定意见的得出,逻辑清晰,有理有据,科学、客观、公正;4、鉴定意见能够解决争议,能够针对专门性问题作出意见供案件审理参考等。
案例1:
某展览公司与某服饰专卖店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诉至XX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因案件审理需要委托微谱对装修模板甲醛释放量进行鉴定,经鉴定,层架板样品甲醛释放量符合标准要求,柜门板样品甲醛释放量超标。某展览公司以鉴定人员不具备资质为由申请重新鉴定,法院认为微谱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均具备相关资质,认可鉴定报告,对某展览公司的重新鉴定申请不予支持。
案例2:
山东某制药公司与山东某机械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至XX市XX区人民法院,法院因案件审理需要委托微谱对案涉口罩机进行质量鉴定,经鉴定,案涉口罩机不符合约定。某机械公司不认可鉴定意见并申请重新鉴定,法院认为不能证明存在重新鉴定的法定情形,重新鉴定不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