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分享 | 产品质量鉴定过程中常见的风险因素
导读
当事双方对产品的质量存在争议,且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时,一般会申请产品质量鉴定,但在产品质量鉴定过程中也会遇见一些风险因素,在申请鉴定时,做好相应的心理准备。常见的因素有当事双方可能故意阻碍、不提供鉴定资料或者不配合、干扰鉴定工作的正常进行,致使鉴定工作无法进行或被迫终止;同时,产品质量鉴定由于存在各种不确定因素,受到现场勘验条件限制不能逐一对鉴定事项进行现场验证,需要通过现场协商的方式进行确认;另外,由于申请人自身对鉴定设备认识不足,导致鉴定结果不符合申请人的预期,这种情况在实际操作中时有发生,需要进一步帮助解释具体原因,得到委托人的认可以及当事人的认同。
Part.01
当事人不配合的风险
在产品质量鉴定过程中,经常会遇见一些比较疑难复杂的案件,这些案件在推动处理过程中,需要当事双方的有力配合下才能顺利完成。当一方出现不配合或者坚持自己的立场时,就有可能导致鉴定无法继续进行。这时需要鉴定机构和委托人共同沟通和协商,通过合适的方法和手段推动鉴定工作的开展,否则,就会出现鉴定无法进行的情况。
xxx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委托书》,委托事项为需要对便携式全自动变压器油色谱仪的产品质量是否达到国家标准各项指标,争议仪器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进行司法鉴定。通过了解,案涉色谱仪仪器不仅需要进行气样检测性能的检测,还需要进行油样检测性能的检测,而能进行油样检测性能的检测单位非常少。经多方联系,最后找到一家有资质可以做该项测试的单位,但该单位要求需要提供生产单位同意检测的书面说明文件,才可以安排检测。而现状是生产单位(被鉴定单位)是不愿意提供该书面文件,经多次沟通未果,导致鉴定无法进行。根据法释〔2019〕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第九十五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其行为已构成不配合鉴定的情形。同时,鉴定单位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在鉴定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三)委托人拒不履行司法鉴定委托书规定的义务、被鉴定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不具备鉴定条件,需终止鉴定。
Part.02
当事人对标的物状态不认可的风险
现场鉴定的标的物一般都是已经使用过的产品,有的甚至已经使用了好多年,因此,标的物的状态发生了一些变化,并不是交付时的状态。或由于使用时间较长,部件产生了一定的磨损损伤;或由于改进升级,局部改造,发生了一系列的改动,主要部件已更换;或由于使用维护不当,产品出现性能下降等,导致当事双方无法按照具体的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同时勘验时不能恢复原状或不能完全恢复原状,出现当事方对标的物不认可的情形。
xxx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委托书》,需要对甲公司给乙公司改造的篦冷机项目是否达到《改造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进行质量鉴定。该设备改造后由于达不到要求,已通过第三方再次改造,对主要部件进行了拆卸更换,设备不能恢复原状,鉴定时无法按具体的验收标准(如风温、产量等)进行动态验证。由于标的物状态发生改变,不满足鉴定条件,当事方不同意进行鉴定。
襄阳xx法院委托鉴定柴油发动机包括主机及动力成套单元质量问题,现场勘验时发动机已处于完全拆解状态,相关零部件放置在工作台上及筐内。由于没有封样也没有质证,设备提供方现场表示无法认可标的物。
Part.03
现场勘验条件限制的风险
在现场勘验时,由于勘验条件的限制,有些需要现场验证的事项不能实现,只能通过现场协商的方式完成。这种情况在鉴定结果出来后,不符合申请人的预期,不认可该结果,可能需要进行补充鉴定,但补充鉴定仍然需要提供合适的条件,否则还是无法完成鉴定。
xxx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委托书》,需要对被告所供产品拖拉机电控硬件在环测试平台产品质量进行司法鉴定。测试平台为软件,现场检查发现,该平台软件与安装的加密系统软件存在冲突,不能进行功能测试。如需鉴定,需要双方配合完成重新安装系统、应用软件及加密系统,具备测试的条件。
Part.04
对鉴定设备认识不足的风险
对一些非常用非关键的设备,使用方在使用操作时往往不太重视,从而导致一些质量问题的出现,这些质量问题是设备本身的问题还是使用中出现的问题,亦或是其他设备导致的认识不清。在产品质量鉴定完成后,鉴定结果不符合申请人的预期,使用方不能理解和接受鉴定结果,需要鉴定专家和使用方认真解释。
xxx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委托书》,需要对被申请人所供微电脑化IGBT中频感应电炉进行质量鉴定,确认其是否符合国家及行业强制性标准等。案涉电炉已使用了几年,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主要包括液压系统问题、安全保护问题、电气控制问题等,特别是安全保护问题,案涉电炉不但要求设备本身的安全符合国家标准,其配套的安全也需要满足要求。经勘验完成,除了没有安装穿炉报警探测电极外,未发现其他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情况。申请人对鉴定报告提出了质疑,主要是设备安全方面,设备本身具备了安全保护装置,符合标准要求,但由于其配套的安全不满足要求,受到安监部门处罚。申请人在电炉设备的正确使用和安全方面认识不足,导致了问题的出现。
当然,在鉴定过程中还有许多其他不可预知的情况和风险,鉴定时可将相关情况告知委托人,争取委托人意见后再随机应变,灵活处置,以取得最好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