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解读 | 完整版安全评估证据《已上市产品原料使用信息》的使用和理解
2024年4月22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优化化妆品安全评估管理若干措施的公告(2024年第50号)提出化妆品安全评估资料实施分类管理,并制定和发布了《化妆品原料数据使用指南》、《已上市产品原料使用信息》等一系列配套指南,指南中写明了关于完整版安全评估可使用的证据类型,具体包括:
(一)《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中的限用组分、准用防腐剂、准用防晒剂、准用着色剂和准用染发剂。
(二)国际权威化妆品安全评估机构公布的评估结论。
(三)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国粮农组织(FAO)等权威机构已公布的安全限量或结论。
(四)监管部门公布的《已上市产品原料使用信息》。
(五)原料3年使用历史。
(六)安全食用历史。
(七)结构和性质稳定的高分子聚合物(具有较高生物活性的原料除外)。
这七种证据类型是否有优先采用顺序?中检院做过相关答复:
图源于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官网《化妆品原料数据使用指南》问答
除证据类型(一)《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适用的原料外,其他原料在数据类型的选择上遵循证据权重原则,应基于数据的科学性和合理性,选用最相关和可靠的数据类型开展评估。
图源于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官网
完整版安评原料评估证据类型(四)《已上市产品原料使用信息》(以下简称《原料信息》)应如何理解使用?
1.如何理解
《原料信息》是对我国批件有效期内的特殊化妆品中已使用,且未收录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无国际权威化妆品安全评估机构评估报告的原料使用量的客观收录,并进行动态更新。不等同于简化版安评的证据类型《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
《原料信息》是完整版安评的证据类型,不等同于简化版安评所使用的《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两者不得混用。
2.使用限制
对于祛斑美白剂和防脱发剂使用的原料,不能使用监管部门公布的《原料信息》
祛斑美白剂和防脱发剂在配方中的用量应科学合理,应充分评估其安全性和有效性,完整版安全评估时不能使用《原料信息》作为评估证据
3.使用原则
原则一:相同作用部位的同一原料,若只有驻留类产品的原料使用量,淋洗类产品可参照驻留类使用。
淋洗类产品可以参考驻留数据进行评估,驻留类产品不可以参考淋洗数据进行评估
原则二:相同使用方法的同一原料,可按照(一)全身皮肤、躯干部位、面部、口唇、眼部的顺序,(二)全身皮肤、躯干部位、手足、头部、头发的顺序等两种情形,后面作用部位可参照前面作用部位的原料使用量,但产品作用部位为眼部且参考其他部位使用量时,需另外评估原料的眼刺激性。
实例1:用于头发的淋洗类产品如何使用《原料信息》?
用于头发的淋洗类产品中原料使用量,可使用《原料信息》中的用于头发的淋洗类产品中该原料使用量;若无,可根据使用原则一,使用用于头发的驻留类产品中该原料使用量;若无,可根据使用原则二,使用用于全身皮肤或躯干部位或手足或头部的该原料使用量。
实例2:用于眼部的驻留类产品如何使用《原料信息》?
用于眼部的驻留类产品中原料使用量,可使用《原料信息》中的用于眼部的驻留类产品中该原料使用量,无需评估眼刺激性;若无,根据使用原则二,可使用用于全身皮肤或躯干部位或面部或口唇的该原料使用量,需另外评估眼刺激性。
实例3:同时用于多个作用部位(含两个)的产品如何使用《原料信息》?
同时用于多个作用部位(含两个)产品的原料使用量,可参照使用原则二,选择使用相同使用方法的上一级作用部位的使用量。如:同时用于躯干和面部的驻留类产品的原料使用量,可使用用于全身皮肤的驻留类产品中的原料使用量。若无可选择的使用量,应按照《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年版)》开展安全性评估或按照《化妆品原料数据使用指南》使用其他原料数据类型。
参考文献:
1、《已上市产品原料使用信息》
2、《化妆品原料数据使用指南》问答
3、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优化化妆品安全评估管理若干措施的公告(2024年第50号)
4、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第三十二期)
5、北京市化妆品审评检查中心关于普通化妆品备案常见问题一问一答(第三十七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