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课堂 | 超过检验期限和质保期还能申请产品质量鉴定吗?
前言
在产品质量鉴定过程中,经?;嵊龅匠雎羧颂岢雎蚴苋嗽谑盏奖甑奈锖笠恢蔽刺岢鲋柿恳煲?,无进行产品质量鉴定的必要,或产品已过质保期不具备产品质量鉴定的条件,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还能进行产品质量鉴定吗?我们将从几个方面来进行解析。
买受人在收到标的物后一直未提出质量异议,被出卖人起诉后还能申请产品质量鉴定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六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六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检验期限过短,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交易习惯,买受人在检验期限内难以完成全面检验的,该期限仅视为买受人对标的物的外观瑕疵提出异议的期限。约定的检验期限或者质量保证期短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期限的,应当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为准。”
第六百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物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验,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因此,从上述几个法律条款的规定可以看出,这对于买受人提出产品质量异议的时机十分重要,合同对产品的“检验期限”有约定的,买受人应在“检验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没有约定的,则应在“质量保证期”内提出,无“质量保证期”的,则应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提出,否则视为产品质量符合约定,即无产品质量争议,那么也无法申请产品质量鉴定。但是“检验期限”不能过短,“检验期限”过短的产品检验验收,适用于外观瑕疵的认定,产品的隐形缺陷和较长周期才出现的失效问题则不在此范畴。
产品过了质保期后,还具备产品质量鉴定的条件吗?
“质保期”往往是指产品质量保修期,是在此期限内厂家对产品进行免费维修或更换的服务承诺,而非类似于“质量保证期”和食品行业“保质期”的质量承诺,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一般是指产品的正常寿命周期,正常使用条件下的产品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安全质量和性能质量都不应出现明显下降。“质量保证期”的时间一般长于“质保期”,“质量保证期”可以来自出卖人的合同承诺,说明书和宣传资料规定,以及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因此,产品过了质保期后,并不代表产品安全质量和性能质量出现明显下降,只要产品在“质量保证期”内,仍具备产品质量鉴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