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解读 | 产品质量鉴定案件中专家辅助人的作用
何为专家辅助人
专家辅助人:具备某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的人。
专家辅助人经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在法院同意情况下,到庭对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发表意见,辅助其进行诉讼的人员。
谁会聘请专家辅助人
1 公检法
公检法在办理专业知识较强案件时,可聘请专家辅助人:①协助现场勘察;②弥补鉴定空白。专家辅助人在协助现场勘察时制作笔录类证据及弥补鉴定空白时对专门性问题发表的专门性问题报告可做证据使用。但不属于八种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2 当事人
当事人在某起民事诉讼案件中,可聘请专家辅助人对:①专门事实发表意见;②对鉴定意见发表意见。此时,专家辅助人对专门事实发表的意见报告可做书证;专家辅助人对鉴定意见发表的意见不是证据。
在产品质量鉴定案件中,当事人什么情况下需要专家辅助人
对于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涉及专业性很强,当事人无法看懂相关专业术语、不能了解本次鉴定的鉴定内容的。此时可以请专门知识的人来进行释明,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当事人聘请专家辅助人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在产品质量鉴定案件中,专家辅助人的要求及作用
1 专家辅助人没有法定的资质要求,具备某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即可。
2 一般情况下,产品质量鉴定案件中的专家辅助人为当事人聘请对鉴定意见发表意见。从一定程度上,由于专家辅助人代表的是当事人的利益,此时专家辅助人发表的意见,为对鉴定意见发表的意见,和案件事实本身没有直接关联。不能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只能作为法官自由心证时的参考。
3 专家辅助人为当事人聘请时,当事人与辅助人签订委托契约,此时的专家辅助人的发言可能具有一定的倾向性,不具有中立地位。
关于专家辅助人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