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 行业协会向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颁发备案证属于违法行为吗?
导读
在一起河北省某法院对外委托的产品质量鉴定案件中,当事人某某公司质疑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的鉴定资质,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在鉴定释疑回复时,提及其具备由某某协会颁发的沪沪质检鉴定第[2020]17号-XX《上海市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备案证》。某某公司不认可该备案证,认为某某协会向某某技术公司颁发备案证属于违法行为,最后提起了行政诉讼。相关行政诉讼案件内容详见(2024)沪7101行初90号《行政裁定书》。
事情经过介绍:
某某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向某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寄送《确认某某协会鉴定组织单位备案行为违法请求书》等材料。请求事项为确认某某协会向某某技术公司颁发涉案备案证行为违法;理由为依据原《上海市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名录管理办法》,颁发上海市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备案证属于某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职权,在2018年10月15日沪质技监规[2018]x号文发布后,该管理办法失效,此后并未规定由某某协会颁发备案证。某某公司认为,某某协会作为社会组织向某某技术公司颁发备案证行为应当具有法律授权或行政委托。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某某协会向某某技术公司颁发备案证属于违法行为;某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为业务主管部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负责监督、指导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的职责。
某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19日作出的答复告知书称: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2018年原《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4号令)废止,随之,原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也发文废止了《上海市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名录管理办法》(沪质监监〔2018〕5号)。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名录由行政管理过渡到行业自律,行业组织依据章程、规范,推荐、公布符合相应要求的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名录。如果某某公司认为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建议可向协会所在地社团管理部门咨询和投诉。某某技术公司根据行业协会备案鉴定范围出具的《产品质量鉴定报告》是由有关人民法院涉诉案件中委托开展的司法鉴定。根据《信访工作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如某某公司对出具的鉴定意见存在异议的,可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某某公司收到答复告知书后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将某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诉至上海XXXX法院,诉讼请求为:判决撤销某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19日作出的答复告知书,责令某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某某公司请求书内容履行相应职责。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起诉条件。本案中,某某公司提出申请,请求某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确认某某协会颁发的涉案备案证违法。但某某公司并非该备案证的持有人或直接相关单位,某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某某公司申请如何处理,对某某公司自身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某某公司提出,某某技术公司接受人民法院委托对某某公司出卖给案外人的产品进行质量鉴定,影响某某公司权益,问题产生根源在于某某协会向某某技术公司颁发备案证无依据。对此本院认为,这实际上属于另案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对委托鉴定单位的选择及对产品质量鉴定报告采纳与否的问题,关于鉴定单位及报告的异议宜在相应民事案件中提出。某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若某某公司认为某某协会超过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可以另行继续向登记管理部门反映。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某某公司的起诉。
延伸阅读:
2018年3月6日,为贯彻国务院放管服精神,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96号令废止了《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至此使用多年的《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退出历史舞台,产品质量鉴定行业开始进入行业自律阶段。
2018年5月浙江省成立产品质量鉴定分会,承接原浙江省质检局管理产品质量鉴定职能;2018年11月上海市检测行业协会承接原上海市质检局管理产品质量鉴定职能;2019年1月广东省质检协会承接原广东省质检局管理产品质量鉴定职能;2019年4月中国质量检验协会委托浙江省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中国计量大学、广东省质量检验协会、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等多家单位共同起草《产品质量鉴定程序规范》等三个标准;2019年9月以后江苏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等多地相继成立产品质量鉴定专业委员会,产品质量鉴定进入行业协会管理阶段。部分暂未成立的省份也已在积极筹备中。
各地依法成立的行业协会根据各自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的相关管理要求,对自愿申请的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进行相关审查,符合相关申请条件的会给其颁发证书,各地的证书名称有些许差异,主流的证书名称为产品质量鉴定组织推荐单位。取得行业协会颁发的备案证或推荐单位证书的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仅可以接受除法院委托以外的相关产品质量鉴定委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法医、物证、声像资料三类鉴定的专业机构名册从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的名册中选录编制。其他类别的专业机构、专家名册由相关行业协会或主管部门推荐,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选录编制。
若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想取得接受法院对外委托的产品质量鉴定案件的鉴定资质,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管理规定》等要求将相关资料(其中所在地已有行业协会的可提交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备案证或推荐单位证书;所在地暂无行业协会的可不提交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备案证或推荐单位证书)提交注册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审核,中院初核通过后高院再终核,一旦所在地高院终核通过,即意味着该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获得了高院认可的产品质量鉴定资质,并可在经高院审核通过的鉴定资质范围内接受来自全国各地法院的相关产品质量鉴定委托,从事产品质量鉴定活动。
由上述内容可知,行业协会根据各自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的相关管理要求,经审核后给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颁发证书的行为不违法。需要注意的是行业协会颁发的相关证书仅属于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从业的充分条件,非必要条件。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能否受理法院对外委托的产品质量鉴定的根本条件是其产品质量鉴定资质是否已通过注册所在地高院的终审,委托鉴定的对象是否在其产品质量鉴定资质范围内。
在法院对外委托的产品质量鉴定活动中,当事人若对产品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的鉴定资质存在疑问,可登录相关网站进行查询,比如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http://www.rmfysszc.gov.cn)-司法技术-专业机构栏可查询相关鉴定机构的鉴定资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