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 施工资料缺失,工程造价不再“雾里看花”!
导读
工程造价鉴定是建设工程纠纷中最为常见的鉴定,而该鉴定需要以招投标文件、合同、施工图纸等资料作为计算基础。但是在实际案件中时常会出现因保管不力、时间久远等原因,造成施工资料不齐全或完全丢失。基于这种情况,已经无法按照正常程序计算出工程造价,那么可以从哪些方面另辟蹊径找到相应的解决方法呢?
当施工资料丢失无法通过正常的计量、计价渠道来确认工程造价时,可以参照相邻地区相似工程的造价来确定工程造价
案情简介↘
华某公司将光伏电站工程发包给了北某公司,北某公司进场后完成了2万多桩支架基础工程,双方对已完工程部分的工程价款发生争议,北某公司遂将华某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工程款及违约金1158.09万元。在诉讼过程中北某公司申请工程造价鉴定,在鉴定过程中,由于北某公司、华某公司均不能提供施工资料,且中某公司以不是合同相对方拒绝参加鉴定活动,亦未能从其他相关单位处调取到施工图纸等资料,由于相关方均未提交设计施工图纸,且对涉及支架基础工程造价鉴定的桩截面尺寸、长度、外露地面、地下长度、砼标号、配筋等部分计价指标无法确定,导致鉴定程序终止。
为查明工程造价,一审法院责令各方当事人提交能够证明支架基础工程造价的证据。中某公司提交了该公司与向某公司签订的《案外施工合同》,用以证明中某公司与向某公司合同约定的支架基础工程造价;北某公司提交了案外公司的《案外投标报价表》。青海高院一审认为,《案外投标报价表》是单方意思表示,不一定能中标,而《案外施工合同》为实际履行的合同,所载工程与案涉工程距离更近,故依据《案外施工合同》确定支架基础工程单价和造价,支持工程款302.70万元。北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法院二审认为,相较于《案外投标报价表》,一审法院参照《案外施工合同》确定工程造价更为客观,有利于纠纷的一次性解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于(2016)最高法民终522号
案中要点总↘
无法通过正常的计量、计价渠道来确认工程造价时,可以参照其他类似工程的造价
在工程造价无法通过鉴定加以确定时,为使纠纷得以一次性解决,可以要求各方当事人提交类似工程造价的证据、多份类似工程造价证明文件,并参照这些证据、证明文件的关联程度确定工程造价。
临近区域实际履行的类似工程合同对工程造价的证明力更强
法院可以综合分析该造价证明文件是否实际履行、地理距离上的远近、工程的类似程度等情况选定参照的文件。其中实际履行的合同证明力强于投标报价,邻近地区的造价证明力强于其他地区的造价,相同工程的造价证明力强于其他工程的造价。
因欠缺造价鉴定的客观条件,人民法院可依据现有的证据以及双方认可的证据综合确认工程造价
案情简介↘
某委员会未央办与陕西某实业公司发生工程纠纷,双方对建设工程中的趸船工程造价存在较大的争议。一审中未央办已申请鉴定,一审法院予以准许并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了评估鉴定,但因缺少相关测绘数据,鉴定机构要求必须先进行船舶测绘鉴定方能作出评估鉴定。对此,一审法院同意进行测绘鉴定,但经在全国范围内寻找,因专业资质要求及船舶腐蚀严重、设备缺失等原因,最终未找到能对案涉趸船进行测绘的合适机构,故本案目前不具备对趸船工程造价进行客观准确鉴定的条件。一审法院已将无法测绘的事实告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均未提出异议。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无法继续鉴定,只能依据现有证据综合考量,一审法院则以《自建报告》所载金额1270万元作为认定工程款的依据进行判决。
现未央办在二审中要求继续鉴定,但没有提供证据推翻一审无法测绘的事实,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一审鉴定程序存在错误。在此情况下,本院认为,本案无法继续鉴定,只能依据现有证据综合考量,对该项工程款作出认定。首先,未央办在其制作的《自建报告》中明确表述趸船工程总造价为1270万元,应视为未央办对趸船工程价款的自认表示,一审以《自建报告》所载金额作为工程价款是有依据的。其次,在现有多份证据记载的三个不同价款金额(1600余万元、1400余万元、1270万元)中,该《自建报告》记载的1270万元已系最低价,且与工程预算价(1287万元)最为接近。未央办虽然在二审中否认其自认趸船工程的工程价款为1270万元,但并没有提供足以推翻该价款的证据以支撑其抗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因此,一审依据未央办《自建报告》认定趸船工程价款为1270万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来源于(2018)最高法民终1275号
案中要点总结↘
因欠缺造价鉴定的客观条件,人民法院可依据现有的证据以及双方认可的证据综合确认工程造价
因欠缺造价鉴定的客观条件,工程造价无法通过鉴定加以确定时,为使纠纷得以解决,可以要求各方当事人提交各自所主张金额的相关材料,法院可以通过查阅审理各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结合现有的证据和双方认可的证据来综合确认工程造价。
当事人在鉴定过程中所提交的材料具有较强的效力
各方当事人在鉴定过程中提交的相关材料具有很重要的作用,有可能在法院审理案件时起决定性作用。
总结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的解读分析,给工程造价鉴定方向提出了新思路,更是给当事人指明了一个方向,在鉴定过程中积极地配合法院的工作以及选择有利的材料提交至法院,以争取合法权益。
Tips
发包人与承包人均应妥善保管施工图纸、施工标准以及工程款结算文件,尤其是在工程款结算文件移交的过程中,可以移送电子工程款结算文件,做好移交的登记工作,避免施工材料丢失,导致工程造价无法鉴定的风险。
在工程结算前,一旦发生施工资料已经丢失,则势必给工程结算造成致命性的打击。若再次发生了工程款纠纷,相关权利人则势必遭受损失。